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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
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该办法的第20条规定):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除此以外,对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定义,《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中也有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1.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到: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做到:
(十八)……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需要做如下两件事:
开展隐患排查,编制隐患排查报告
实施自行监测,编制自行监测报告
(一)隐患排查工作
1.工作流程
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场地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的场所,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储罐与容器,地上及地下管线,工业垃圾堆放场所,各类水井,留有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的场所等。
2. 编制大纲
隐患排查报告编制大纲
(1)摘要
(2)项目概述
(3)区域环境概况
(4)企业概况
(5)现场排查(建构筑物及管网分布、物料存储和运输)
(6)存在隐患及整改建议
(7)总结
(8)附件:附表与附图
(二)自行监测工作
1.工作流程
重点设施/区域主要针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生产区或生产设施,贮存或堆放区,转运、传送或装卸区,各类罐槽或管线,三废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2. 编制大纲
自行监测报告编制大纲
(1)摘要
(2)项目概述
(3)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识别
(4)监测点位布设
(5)监测因子识别(分析测试项目及原因分析)
(6)监测结果及分析
(7)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结果
(8)主要措施与建议
(9)结论
(10)附件:附图与附表
地方人民政府:
1、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2、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3、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4、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5、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6、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7、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8、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1.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对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2、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3、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5、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6、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自然资源部门: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坚持风险管控的原则,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地块,采取的措施应当能够控制风险,保证受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只要能够管控住其风险,保证其能安全利用,就没有必要一律要求进行修复。
农用地风险管控主要是指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以及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确保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安全。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主要是指通过对污染地块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划定管控区域,限制人员进入,防止土壤扰动;通过用途管制,规避随意开发带来的风险。
污染土壤修复的技术原理为:(1)改变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或同土壤的结合方式,降低其在环境中的可迁移性与生物可利用性;(2)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按修复模式可分为原位修复技术和异位修复技术。
原位修复指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直接在场地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的土壤修复技术。
异位修复是指将受污染的土壤从发生污染的位置挖掘出来,在原场址范围内或经过运输后再进行治理的技术。
土壤修复技术分物理修复、化学修复和生物修复3类方法,根据土壤的特性和污染程度选择相对应的技术。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农用地地块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目前常用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机械通风等。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氧化还原、鳌合或沉淀等化学反应,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术。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稳定化、淋洗、氧化还原等。
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动物修复和生物联合修复,如引入蚯蚓,种植超富集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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