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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推送】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分类: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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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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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推送】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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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和山西省重点控制污染物。
2、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县(市、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进行替代削减。臭氧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县(市、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进行替代削减。
4、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排放筒小于45米的建设项目。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5、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年,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年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要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
使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从城市建成区搬迁退出的非“两高”类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1:1置换。
6、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置换,需要执行以下限制条件:
(1)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黄河流域、海河流域)内进行,汾河流域原则上仅限本流域内进行。
(2)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县(市、区),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所在设区市域内置换。
(3)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县(市、区)不得作为受让方接受重点控制区外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所属重点控制区内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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