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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8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1、《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2、《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3、《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HJ 1287-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烟气黑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烟气黑度的林格曼望远镜法。本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4、《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288-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丙烯酸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5、《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8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5 种酮类和 6 种醚类化合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6、《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90-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毒杀芬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3种指示性毒杀芬同类物P26、P50和P62的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地方文件及标准
1、《重庆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生态环境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2、《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3、《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三十四条,不另设章节,体现了精简立法的要求。《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机制,提出实行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并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处理方案编制与备案、装修垃圾管理、运输核准与管理、分类利用、区域协同机制、消纳核准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上海《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严控重点领域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新增总量”),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支持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分类施策,强化责任落实。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5、江西省《公共机构碳转换应用规范》(DB36/T 1738-2023)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地方标准《公共机构碳转换应用规范》(DB36/T 1738-2023),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碳转换应用基本要求、减排量计算、碳积分换算、碳积分应用的内容,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碳普惠制平台及其他需要对公共机构减碳效益进行核算量化的情景。文件要求公共机构碳转换应用的基本原则是,“行为实际发生、人员高度参与、数据真实准确、计算科学合理”。
6、云南省《屏边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污染防治,不断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完善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乡镇实际(不含玉屏镇),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7、《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效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数字化改革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8、《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为了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浦东,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浦东新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本规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9、《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结合重庆市中心城区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编制本方案。本方案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
10、湖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铜、锌、铬、镍、铅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DB42/T 2047-2023)
本文件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铜、锌、铬、镍、铅和镉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文件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铜、铬、镍、铅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铜、锌、铬、镍、铅和镉的测定。两种方法的检出限及测定下限详见附录A。本标准自2023年8月27日开始实施。
11、湖南省地标《有色、贵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3/T 2621-202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有色、贵金属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3/T 2621-2023),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起施行。本文件规定了有色金属、贵金属矿山在矿容矿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及矿地和谐、科技创新及数字化矿山等方面的绿色矿山建设基本要求,适用于湖南省有色金属(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钨矿、钼矿、锑矿、锡矿、镁矿、镍矿、铋矿、钴矿等)、贵金属(金矿、银矿、铂族)行业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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