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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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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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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裁量基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规范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局负责审批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3.行使层级设定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大兴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0〕22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

(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告2022年第7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6.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相关要求,工业建设项目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7.建设项目采取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4.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

四、中介服务(非强制)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4.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受理公示;

4.技术评估(部分情况下开展);

5.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6.审批机构审查;

7.拟审查公示;

8.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9.审批机构批准/不予批准;

10.审批决定公告。

六、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

3.承诺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29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4个工作日

七、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八、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2.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5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审核)

3.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4.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九、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年检、年报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有无年检要求:无

3.有无年报要求:无

十、不予受理情形

1.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不予受理实施程序

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十一、其他

1.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月日

(此文主动公开)

附件2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背景

2015年10月,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5〕28号),就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范。

2021年5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21〕11号,以下简称《旧通知》),融入了2015年以来国家及本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成果,规定了一般建设项目和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要求。

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 2023年 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范了41类行政许可,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相关要求。其中,环评类行政许可按“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别进行了规定。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编制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大兴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0〕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告2022年第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3〕4号)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

三、主要内容

相较于《旧通知》,《新通知》就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旧通知》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和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清单》将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许可分为两类“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为与《清单》和《公告》保持一致,需要针对“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分别制作环评审批相关规范。《新通知》针对“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进行规定,“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另行规定。

(二)明确了行使层级的设定要求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公告 2019年 第8号)规定了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省确定。据此,我局印发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告2022年第7号)。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快“放管服”改革力度,我局陆续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下放了环评审批权限。

(三)细化了行政许可具体要求

增加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受理时限、收费、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年检、年报、不予受理情形等内容。

(四)其他方面

完善了行政许可条件相关表述。共设置行政许可条件7项,其中,前5项与《公告》一致。《公告》提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条件”。

第6项条件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相关要求,工业建设项目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其中,建设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依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提出;符合清洁生产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出;工业项目相关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

第7项条件“建设项目采取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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