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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实施全面节约战略。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作新闻发布。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于2000年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9月和2018年9月分别进行了修订和修正。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段宝燕在会上介绍:“《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和促进我省节能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十八大以来,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深化,节能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能、职责都发生较大变化。”当前,我省以煤炭消费为主的能源消耗依然居高不下,生态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仍然是我省高质量发展的一大短板。
对此,省人大根据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财经委、法工委提前介入,积极推动省能源局、省司法厅等单位协同推进立法工作。在修订工作中,坚持体现改革精神,体现绿色转型需要。
本次修订在原条例基础上,删除21条,增加12条,共设6章42条。《条例》着眼“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和短期、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规范了节能管理职责和主管部门,调整了用能单位监督管理方式,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我省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据悉,《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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